杭州市调查公司
新闻中心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杭州市私家侦探;夫妻一方为公司贷款做担保人,现在公司还不出贷款,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当前位置:首页 >> 杭州市私家侦探;夫妻一方为公司贷款做担保人,现在公司还不出贷款,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杭州市私家侦探;夫妻一方为公司贷款做担保人,现在公司还不出贷款,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4-05

一、案例:


1. 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某诉胡某某、万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诉王某、吴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1.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债务但并未阻止,不构成保证人配偶对该保证债务承担责任的同意。2.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姚某诉云鑫置业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在执行过程中,应妥善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处不动产,在财产处于抵押、查封情形之下,不能简单强调执行效率,必要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逐一分割,确保配偶的合法权益。


4. 夫妻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应注意核实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与广州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案例要旨:在金融借款业务领域中,担保人所负担保之债往往金额巨大,且显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担保人配偶为大额金融借款作担保,共同签字的,为共同债务,须承担担保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采取调取证据、鉴定、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证签字的真实性,以确定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实维护担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参与配偶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


5.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未获另一方追认的无法证明抵押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小敏诉小卢、小王、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并假冒另一方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追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另一方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担保条款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17日


6.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判断——杨某诉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确定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第一,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人保证多为无偿保证,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处获得利益,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价,其提供保证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因此,夫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对第三人清偿的责任,是以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通过担保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为月息2%,保证人的收益为0.5%,该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与之对应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