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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应配合另一方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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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应配合另一方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拒绝配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25-04-10

关于子女姓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案中,魏某与郑某1虽然在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就婚生女孩郑某3的姓名变更事项进行了约定,但鉴于该事项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应当审慎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成年子女有权决定是否更改自己的姓名,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其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父亲或母亲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应随意更改子女姓氏,即父母在其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选择问题上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郑某3姓氏的变更问题,应当由魏某与郑某1协商一致后至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本案庭审过程中郑某1未到庭,且结合郑某1拒绝配合办理婚生女孩郑某3的姓氏变更手续行为可知,事实上,魏某与郑某1并未就婚生女孩郑某3的姓氏变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魏某提出的要求郑某1配合其变更婚生女儿郑某3姓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